2023在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更新时间:2023-05 来源:网友投稿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乡党委和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设立的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党委/党支部必须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守责、负责、尽责,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以科学理论引领全党理想信念,以“两个

维护”引领全党团结统一,以正风肃纪反腐凝聚党心军心民心,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党委/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

(三)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过程和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乡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必须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中走在前、作表率,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建设让上级党组织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引领带动全体乡村干部抓好全面从严治党。

第二章责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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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书记应当履行本乡镇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辖党支部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

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第九条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对本乡镇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乡纪委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同时,应当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党委决策落实等方式,协助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党政综合办公室、职能部门、办事窗口等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执行机关,应当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职责范围内抓好全面从严治党相关工作。

第三章责任落实

第十条党委每半年应当至少召开×次党委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瓶颈和短板,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第十一条党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责任清单,具体明确党委及其书记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定责任清单,应当坚持简便易行、务实管用。

第十二条党委每年年初应当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结合本乡镇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和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制定本乡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年度任务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

第十三条党委书记应当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调查研究,了解工作推进情况,发现和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调查研究应当注重听取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党员、干部、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党委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特别是党章党规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注重发挥正反典型的示范警示作用,在本乡镇营造全面从严治党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深入查摆存在的问题,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

本乡镇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党委应当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对照检查,深刻剖析反思,明确整改责任。

第十六条党委书记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辖党支部书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应当及时进行约谈,严肃批评教育,督促落实责任。

第十七条党委应当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本乡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及时通报因责任落实不力被问责的典型问题,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党委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强化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增强本乡镇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意识,提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监督追责

第十九条党委每年年初应当向上一级党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第二十条党委应当加强对下辖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发现和解决责任不明确、不全面、不落实等问题。

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中,应当注重发挥党员、干部、基层党组织和群众、新闻媒体等的作用,推动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一条统筹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建工作等方面考核,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建立健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制度,在年度考核和相关考核工作中突出了解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情况。

考核结果在本乡镇一定范围内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对班子总体评价和干部选拔任用、实绩评价、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不认真、不得力;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领导责任不担当、不作为;

(三)本乡镇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管党治党宽松软;

(四)本乡镇在管党治党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乡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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