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

更新时间:2023-08 来源:网友投稿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积极引导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现代化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主要呈现三个特点:

(一)各级高度重视,发展势头良好。市政府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全市科学发展考核内容,制定出台《农民专业示范合作社规范》,每年拿出专项资金用于考核奖励。各镇街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在农村社区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指导服务合作社发展运营,促使数量持续增长、覆盖面不断拓宽。截至今年6月份,通过龙头企业带动、社区引导、能人领办、部门牵头创办等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由2020年的717家,发展到1433家,在X市排名第二。其中,种植业938家、占65.5%,养殖业271家、占18.9%,服务业174家、占12.1%,土地专业合作社31家、占2.2%,合作社联合社18家,占1.3%。

(二)加强规范引导,运行机制不断完善。

市镇两级按照示范社标准,采取项目扶持、培训指导等手段,不断督促各专业合作社规范完善内部管理、服务项目和分配方式,创建示范合作社65家。去年,X农机专业合作社首次在全市实现了合作社成员内部二次盈余分配(每社员700元左右),发挥了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同时围绕做强做大茶叶、特种动物养殖等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合作社联合社18家。目前,全市共有示范社省级2家,市级36家,县65家,基本形成三级示范指导体系。

---此处隐藏2693字,下载后查看---

(二)着力发展壮大示范合作社。按照抓示范、育典型、以点带面的思路,及时建立示范社名录,将其作为政策扶持重点,逐步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壮大一批符合我市农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带动作用明显、市场竞争力强、运作机制规范的示范性合作社,培育一批省级、国家级先进典型。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样化发展,大力引导非农企业参与专业合作社的创建,突出对能人大户和龙头企业参与的合作社的培育

扶持,鼓励他们放手发展社员,壮大合作社队伍,不断增加发展资金,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要巩固完善“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基地)”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农户更多分享加工销售收益。

(三)积极探索破解制约发展难题的有效办法。在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过程中,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对于法律上没有明确、合作社运营亟需解决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出台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如,在贷款融资方面,要积极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与合作社互惠共赢机制,研究制定符合农村特点的抵押贷款具体办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设施等纳入抵押贷款范围,切实解决好合作社贷款难问题,并增加合作社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增强其吸引力。同时,积极培育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社和合作社内部成员间的资金互助机制,实现农村金融的多元化,为合作社发展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在土地流转方面,针对当前土地流转价格不规范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土地性质分类制定全市统一的土地流转指导价格,促进土地流转顺利开展。在农民入社方面,要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解决80后农民入社的身份限制问题,为合作社发展创造良好

环境。在运营保险方面,要创新适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投保的方式方法,鼓励和扶持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或开展农业保险,对专业合作社进行保险补贴,以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四)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和服务指导力度。针对运转过程中,合作社性质不很明确的实际,建议市政府在税务发票领用、银行贷款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规定,让合作社尽可能的享受到与公司企业相等的待遇。要认真落实好有关扶持合作社发展的鼓励措施,积极帮助争取上级政策和资金扶持,并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经管部门要按照合作社法的要求,加强督导检查,帮助引导合作社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严格按照章程规范经营活动。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减免税政策,尽最大力度做到税务登记与税收减免手续同步办理。农业、畜牧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社的专业技术服务和指导,积极帮助合作社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