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员工,原则上每年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实行末位调整和不胜任退出;末位调整和不胜任退出不包括员工主动离职、工作需要调动岗位、到龄退休以及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等情况。
第三条实施员工末位调整和不胜任退出要坚持依法合规、稳妥推进,坚持有为有位、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坚持过程公平公正、结果公开。
第二章岗位退出路径
第四条集团主要通过岗位职考核、合同期约考核及员工违规违纪处理3种路径实施末位调整及不胜任岗位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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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集团将员工末位调整及不胜任退出落实情况作为子公司年度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对该项工作规范性和进度进行核查;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要严格开展全员绩效考核,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履职考核及劳动合同期满考核岗位调整、退出标准,结果须拉开差距,并做好绩效考核沟通面谈。
第十三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应进一步健全人力资源各项管理制度,编制员工手册并发至员工本人签收;完善岗位管理体系,制作岗位说明书,明确任职资格、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宣贯培训并确认签收;完善岗位技能培训体系,对岗位不胜任员工,及时、有针对性的组织培训提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对员工进行岗位退出,必须证据确、材料完备员工如对处理有异议,可于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集团监察审计部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