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号建议专题就刑事诉讼中侦查权、检察权相互制约中的具体问题,代表提出建议后,区委政法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和与代表进行沟通。笔者作为建议领衔代表,对建议办理表示十分满意。
2024年7月18日中国GCD第***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从对较为集中体现“相互制约”的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复议、复核工作执法实践看,公安机关几乎是放弃权力、不敢行使“相互制约”权,单就公安机关而言法律在此严重打了“白条”,当然就很难保证宪法、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立法目标和《决定》贯彻落实。笔者作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所在区的人大代表,专门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互制约问题提出建议。
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互制约”的定义及分析
“制约”前面冠以“相互”,汉语语意已够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互制约权”如何定义?我国法律早有明确规定,但现实斗争中对此却相当模糊。对案件认识产生争议,是很正常的;对法律的理解有不同意见,主要是中文语义丰富、立法法律语言不规范,属正常现象。《宪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也作出基本相同的规定。从两部法律看,对公安、检察、法院在刑事执法中的“分工”、“配合”、“制约”内容基本一致,目标高度统一于“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以上法条是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的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宪法确定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依据宪法的规定,不仅在本条规定了这个原则,而且在其他条文中就分工负责和配合制约方面作了许多具体规定,是我国多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负责,是指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职责分工和案件管辖分工。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互相防止和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以保证案件质量,正确运用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打击犯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密切相关,缺一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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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展专门的研讨活动,形成较为统一、规范的“相互制约”刑事法律政策理论,为立法机关提供可资借鉴的成果。
5、开展公安民警、检察官同堂培训,让具体办理案件的警察、检察官真正知晓我国法律规定的相互制约制度,树立正确的执法观。
6、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部门应加大指导力度,帮助一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相互制约权。
7、提高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水平,从根源上解决不敢行使相互制约权。法律是公开的,有罪无罪主要看公安机关证据,而不是谁怕谁。研究表明,由法院最终组装形成的案卷总共有161页,而侦查阶段形成的案卷材料就达101页,占了整个案卷的62.73%,此后的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增加的案卷材料不到40%。需要指出,后期案卷材料即或增加,增加的内容也涉及程序性、法律性而非证据性的事项③。就证据卷而言,侦查阶段形成的证据材料占据了整个案卷证据材料的绝大部分,其中侦查前期(逮捕前)形成的材料又占大部分。三年度中侦查阶段形成的证据材料的98%④。刑事案件证据公安机关收集的占如此大比例,应该对案件性质、证据证明力度相当了解,但为何对案件缺乏足够的信心?笔者研究发现,公安机关制约检察机关的方法甚少,就其根本主要是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水平亟待提高,办案民警底气不足。
综上所述,在贯彻落实《决定》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应对“相互制约”保持沉默,更不言放弃。笔者呼吁公安机关民警、检察机关检察官正确行使“相互制约”权,期待适用法律规定的“相互制约”权明确化、具体化、常态化,最终达到“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和《决定》规划的改革稳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