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度汇编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2.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调推进制度

3.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签字背书制度

4.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下约谈制度

5.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员谈话提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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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街各村(社区)、各办(站、所、队、中心)。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检查考核内容与工作职能相结合,以检查考核内容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在街道党工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每年由党工委成员带队,纪检部门参加,对各村(社区)、各办(站、所、队、中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条  考核内容以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主,同时考核相关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条  考核方式

(一)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平时不定期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清单”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年终考核与“三述”测评相结合。年终责任制考核与“三述”测评工作合并进行。

(三)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评价方式,按照《目标责任书》的内容逐项评分,最终得分作为本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次评定的依据。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平时考核采取查阅资料、个别谈话、实地察看等形式进行,侧重发现问题,建立问题台账,进行督促整改。

(二)年终考核采取自查、考核组核查、“三述”测评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考核组根据核查情况,提出综合考评意见。

第七条  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年度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定为“好”;70-89分的,评定为“较好”;60-69分的,评定为“一般”;60分以下的,评定为“差”等次。

第八条  结果运用。采用“结果反馈、通报结果和落实整改”三种方式,督促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一)结果反馈。平时考核完成后,及时向被考核各村(社区)、各办(站、所、队、中心)反馈考核结果,督促被考核村(社区)、各办(站、所、队、中心)整改落实。

(二)通报结果。年终考核结束后,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在年终各项“评先选优”中实行票否决。

(三)落实整改。对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街道党工委。

第九条  本办法由街道党建办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