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督查专员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5-01 来源:网友投稿

第二条集团实行督查专员制度,在集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专职副书记为分管负责人,纪委书记协助分管,构建集团纪委、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审计部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大督查”工作格局。

第三条集团设立督查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督查办),是督查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设在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集团中心工作,按照“突出重点、讲求细节、压实责任、形成闭环”要求,对权属企业贯彻执行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及集团党委的重要决定、领导交办事项等进行督促、查办、催办、协调和反馈。

第五条督查对象包括:集团各部室;权属一级企业及其所属子公司;

第六条督查专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督查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持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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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落实列席会议制度。督查专员要充分了解集团党委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部署,督查人员可列席集团及权属企业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和资料,跟随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等。

第十二条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有上述情形的,由督查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督查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督查部门应当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调查处置;发现涉嫌其他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督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泄露督查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违反廉政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