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推动往来款清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规定,在市财政局统一部署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往来款项管理是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真实反映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强化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动态清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和资金安全。
第二章往来款项的核算内容
第三条往来款项是指单位在日常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需要结算的款项,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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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加强往来款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核查机制,加强对往来款项核算范围、账务处理、票据使用等监督核查,规范往来款项日常核算及相关票据使用和管理。
各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定期开展往来款项清理情况的自查,建立往来款项动态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具体经办人员为往来款后续管理责任人,负责定期对账、动态追缴。涉及人员岗位调整时,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对单据、资料交接不齐全、“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严格落实追责问责。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巡视、巡察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往来款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杜绝屡查屡犯。对往来款管理不重视、长期挂账未清理、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单位进行通报。对利用往来款隐瞒、截留收入,偷逃税金,转移挪用资金等各类违纪违法违规行为,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