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建设政治生态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建设成效;坚持公平公正,干部群众认可;坚持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
第四条 从×年到×年,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考核工作由市委推进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此处隐藏3835字,下载后查看---
(四)在选人用人方面,选人用人出现严重偏差、问题突出的,干部群众对选人用人满意度低的。
(五)在正风反腐方面,“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和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的,管辖范围内“四风”和腐败问题没有得到遏制,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综合评价划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对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综合评价好的,予以表扬,并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二)对综合评价较好的,予以肯定。
(三)对综合评价一般的,由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约谈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四)对综合评价差的,由市委主要领导同志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进行提醒谈话,必要时进行问责。
考核结果由市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被考核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承担,考核指标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统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