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会计核算工作,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营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组发〔2017〕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和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财务管理的范围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有的货币资金、短期及长期投资、应收款项、库存物资、固定资产、短期及长期借款、应付款项、各项收入、各项支出、专项资金、征地拆迁补偿费等。
第三条村级财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乡镇(街道)设立村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在坚持依法自治、民主管理,在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民委员会书面委托乡镇(街道)代理中心,代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村会计代理中心成员由主任、会计、稽核员若干人组成。各村不再设专职会计,只设1名报账员,履行出纳职能,报账员由各村组织推选。村级报账员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要报送乡镇(街道)批准。村支部书记、主任不得兼任报账员,其直旁系三代以内亲属不得担任本村报账员。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四条代理中心按照《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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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各乡镇(街道)和县直相关部门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村级财务管理和核算的不规范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各乡镇(街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2012年12月24日《茶陵县关于加强村级财务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茶办发〔2012〕21号)同时废止。